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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网络犯罪”解释 非法泄露买卖公民信息担刑责

作者:admin 日期:2023-11-20 04:19:48 浏览:21 分类:资讯

原标题:两高出台“网络犯罪”解释 非法泄露买卖公民信息担刑责

  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造成的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用户信息泄露的,可被纳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入罪标准,网络服务提供者或承担刑事责任。

  “网络犯罪”司法解释三大亮点

  据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巡视员、副局长张宏业介绍,当前网络犯罪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网络犯罪牟利性日益突出,催生了协同共生的黑色产业链条。这些黑色利益链的发展蔓延,大大减低了犯罪成本和技术门槛,极大助长了网络犯罪。二是网络犯罪的精细化程度大幅提高,催生了专业化、职业化的犯罪团伙。从提供作案工具、建设网站、大数据支撑、软件开发到广告推广、支付计算等各个环节,都有专业化、职业化的犯罪团伙分工负责。这些犯罪团伙往往不直接参与下游犯罪,但上下线关系庞大复杂,社会危害性已远远超出了目的犯罪,成为网络犯罪滋生蔓延的根源和土壤。三是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大大前移,催生了大量新的犯罪形态。

  本次“两高”发布的《解释》,共十九条,明确了三个罪名的主体范围、客观行为方式、入罪标准,以及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职业禁止令和罚金刑的适用规则,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作出规范。

  首先,

  《解释》规定,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其次,对于刑法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解释》也明确规定了十种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

  第三,《解释》对买卖信息的“内鬼”和“购买者”入罪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目前造成危害最大的,主要是银行、教育、工商、电信、快递、证券、电商等行业的内部人员泄露数据。”

  对于购买个人信息从事推销的行为,《解释》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此外,《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其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亿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在接受《上海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解释》在惩治网络犯罪,保障网络安全方面的整体思路和亮点包括:坚持“打早打小”,从惩治设立违法犯罪网站开始,将打击犯罪的环节向前推进了一步;实现对网络犯罪的全链条惩治。《解释》明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活动,在例外的情况下也可以是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的情形,以实现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独立入罪;在自由刑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职业禁止和财产刑的适用力度,防止其“重操旧业”,同时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让犯罪分子得不偿失,剥夺他们的再犯罪能力。

  金融业格局将受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近日有消息称,央行给商业银行征信机构下发紧急通知,要求银行排查是否与第三方数据公司开展合作,排查的合作内容涉及数据采集、信用欺诈、信用评分、风控建模等方面。而企业征信机构要梳理是否与相关大数据公司有业务或股权投资关联。

  其中,央行要求银行方面上报第三方数据公司的名字、股东背景、是否涉及“爬虫”,确认没有合作的,也需要按照要求进行报送。同时,对于银行和数据公司合作在总行,执行在分支行的,也属于此次排查范围。

两高出台“网络犯罪”解释 非法泄露买卖公民信息担刑责

  针对企业征信机构,要如实汇报与同盾科技、魔蝎科技、新颜科技、公信宝、白骑士、天机数据、立木征信与聚信立等大数据公司的业务往来情况,并要求如果涉及“爬虫”业务,需如实上报不得隐瞒,并立即整改;不涉及“爬虫”业务也需出具相关证明及承诺书。

  事实上,今年9月份,网安部门就联合多个部门针对大数据行业的乱象展开整治行动,新颜科技、魔蝎科技、公信宝、聚信立、同盾等大数据风控公司均受到波及,相关负责人被带走协助调查。

  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上海金融报》记者,“爬虫”是通过网页的链接地址寻找网页,从网站某一个页面开始,读取网页内容,找到在网页中的其它链接地址,然后通过这些链接地址寻找下一个网页,这样一直循环下去,直到按照某种策略把互联网上所有的网页都抓取完为止的技术。我们在日常生活所使用的搜索引擎就是一种巨型“爬虫”系统,通过输入的内容进行筛选之后再爬取网页。

  该人士进一步表示,“爬虫”技术本身没有对错之分,但使用技术的人难免存在问题。善意的“爬虫”是人们所需要的技术,而恶意的爬虫却很容易影响用户,甚至泄露用户隐私。“通过‘爬虫’抓取网络公开信息,并不违法;但如果抓取的是未公开、未授权的个人敏感信息,就属于违法行为,违反的是2017年6月1日实施的《网络安全法》以及‘两高’相关司法解释。”上述法律界人士对《上海金融报》记者指出,目前,一些打着“大数据”旗号的公司,使用“爬虫”抓取了未公开、未授权的个人敏感信息,甚至违规留存、使用、买卖这些隐私数据,且这种大数据还是互联网金融风控的“基础设施”。

  该人士进一步举例,某科技公司曾经推广过自家的“爬虫”产品,只需要用户提供在其他现金贷平台的账号和密码,就可以爬取用户的所有信息。一些放贷公司在拿到这些数据后,通过分析用户的还款能力和信誉度,进行广告投放和短信推送,所以大家手机或邮箱总能收到一些贷款广告。

  “本次‘两高’出台的《解释》,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金融业格局。尤其对于经营‘与个人信息相关’业务的金融企业,包括大数据、个人征信企业等将受到重大影响。”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对《上海金融报》记者分析,大数据企业要想摆脱刑法风险,一般的做法是,取得对方授权或者进行匿名处理。然而,在商业化运作中,很难对信息进行全面匿名或每次都获得被采集人同意,对个人信息进行彻底清洗的难度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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