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左侧文字
头部右侧文字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资讯 > 正文

治疗6个月不能康复可申请长期护理保险

作者:admin 日期:2023-11-20 04:53:22 浏览:35 分类:资讯

原标题:治疗6个月不能康复可申请长期护理保险

治疗6个月不能康复可申请长期护理保险

  石市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已正式启动,那么参保人员如何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在待遇享受方式,待遇标准方面是如何规定的?石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释。

  申请资格: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经过不少于6个月的治疗,不能康复的,可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资料:长期护理保险的申请资料包括石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申请表,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或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病历资料的复印件及相关资料,评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长期护理保险在待遇享受方式,待遇标准方面是如何规定:(一)待遇享受方式。主要包括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两大类。经失能等级评定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条件的失能人员,自评定结论确定次月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选择居家护理的参保人员,可选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的居家护理或参保患者的家人、亲戚、邻居等(以下简称个体服务人员)提供的居家护理。

  参保人员在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发生的护理费,应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结算;应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负担的部分,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记账。记账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由承办商业保险公司按月结算。参保人员选择个体服务人员提供护理服务发生的护理费,应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人员直接与个体服务人员结算;应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负担的部分,由承办商业保险公司按月发放给个体服务人员。护理服务方式也非一成不变,经个人申请后可以变化,自变更的次月起按照新的服务方式对应的支付标准和方式支付待遇。

  (二)待遇享受标准。实行按床日限额和按比例支付相结合的待遇标准。属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服务项目范围及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不设起付线,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超出限额部分由参保人员负担。参保人员按床日限额标准享受待遇,每床日限额标准为医疗机构护理60元,养老服务机构护理50元,居家护理40元。选择医疗机构护理和养老服务机构护理的参保患者,城镇职工按照床日限额标准的70%支付;城乡居民按照床日限额标准的60%支付。居家护理在相应机构护理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后,每增加两年支付比例按相应标准提高一个百分点,提高部分最高不超过八个百分点。按一个月30天计算,城镇职工选择医疗机构护理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1260元,选择养老机构的1050元,选择居家护理的900元;城乡居民依次是1080元、900元和780元。

暂无评论,来添加一个吧。

取消回复欢迎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