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房企和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消费贷、首付贷等支付首付
作者:admin 日期:2023-11-20 07:23:54 浏览:69 分类:资讯
西安:房企、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消费贷、首付贷等支付首付
作者:李愿
继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地后,又一地发布政策加强对“信用贷”、“消费贷”等资金监管。
3月16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加强购房资金核验。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遵守金融信贷政策,不得诱导、协助购房人以“信用贷”、“消费贷”等方式支付首付;不得提供垫资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购房意向登记信息核验时,要严格核查首付存款证明。
企业、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暂停使用房屋网签系统,并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将通报土地、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限制参加土地购置或清理出市场。
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并可予以从业限制;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购房人违规使用贷款的,将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此外,《通知》还从加强购房资格核验、规范商品房销售秩序、规范存量房交易秩序、规范涉房信息发布行为、加大检查监督力度等方面提出要求。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不得诱导、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骗取购房资格,不得鼓动购房人通过“代持”等方式规避限购政策。进行购房意向登记信息核验时,要严格初查购房资格审查资料。
企业、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暂停使用房屋网签系统;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将通报土地、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限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或清理出市场。
不得发布背离“房住不炒”定位的信息,不得捏造、散布不实消息,不得使用夸张标题、发布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文章,不得以个别成交案例片面臆断房地产市场走势,不得以任何方式制造购房恐慌情绪。发现违规行为的,住建部门要会同网信等部门及时约谈、调查并公开曝光。
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要大力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坚决打击虚假宣传、人为制造购房恐慌情绪、购房资格及首付存款证明核验不严等行为;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执法不严的,要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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