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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 被认定无效

作者:admin日期:2024-11-15 10:34:43浏览:82 分类:资讯

  公司总部在江西九江,工作地在绵阳涪城区,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后,公司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按合同约定到江西九江打官司。近日,市中院受理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合议庭认为,劳动合同纠纷不适用约定管辖,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涪城区法院管辖。

  薛某某是德阳市旌阳区人,2013年11月与江西九江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主要负责绵阳行政区域内的食疗产品销售工作,后任绵阳片区区域销售经理。2018年12月,因与公司产生纠纷,薛某某被公司强制离职,后薛某某就赔偿问题对仲裁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江西九江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该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被告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江西九江市,该案应由江西九江市当地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书》进行了约定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据此裁定移送江西省九江市当地法院处理。

  一审裁定后,薛某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有与该公司成都片区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货物销售凭据、绵阳办事处同事证明、上班签到打卡记录等证据。

  二审法院审查认为,双方劳动合同记载薛某某工作地点为公司驻外地销售市场,虽然未明确具体地点,但薛某某提交的相关材料已能够证明其劳动合同履行地为绵阳。且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畴,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市中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涪城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劳动合同纠纷是否适用约定管辖。

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 被认定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相关管辖法院。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一方面,劳动合同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质、人身附属性,其不同于一般的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畴。另一方面,劳动合同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故指令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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