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买药时不慎摔伤 药店赔偿损失四万元
作者:admin 日期:2023-11-20 04:58:45 浏览:94 分类:资讯
原标题:顾客买药时不慎摔伤 药店赔偿损失四万元
顾客在药店被绊倒受伤,药店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市人民法院徐舍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法官的释法协调下,案件最终得以调解。
70多岁的潘老太家住徐舍镇,因身体原因经常去镇上的药店买药。2018年10月的一天,潘老太在一药店买完药结账后,被收银台前的电子秤绊倒摔伤。经医院诊断,潘老太右股骨粗隆间骨折,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潘老太认为,其是在该药店内被电子秤绊倒才会受伤,该药店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药店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万余元。得知被告上法院,该药店提供了照片,证明店内的电子秤并不影响顾客通行。“她结账后倒退了两步,所以才会没有注意到周围环境而跌倒。”该药店认为,潘老太对于损害的发生应该承担大部分责任,只同意在合理的责任范围内给予一定赔偿。
经审理,法庭认为,药店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有义务保障店内顾客的人身安全。电子秤的摆放虽然没有阻碍到正常的通行,但仍会有一定的安全隐患。潘老太年事已高,在店内活动时,药店应对老人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看护。综合以上,法庭认为,药店一方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潘老太摔伤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和解释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药店同意赔偿潘老太损失4万元,潘老太也对此表示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公共场所管理者来说,诸如电梯故障、地面湿滑、物品掉落等原因可能造成的损害,都在其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因此,法官提醒公共场所管理者,注意对场所内的设施进行及时检修,并放置防滑垫、警示标志等,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加以引导,以更加细致的安全防范措施降低风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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