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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吕梁支行员工挪用企业500万注册资金 被判有期徒刑4年半

作者:admin 日期:2023-11-20 14:24:49 浏览:87 分类:资讯

日前,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一起人民银行吕梁支行员工在外参与公司经营,后挪用该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的刑事判决。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某,男,案发前系中国人民银行吕梁市中心支行职员,后辞职,无业。

2013年6月,为承接中国铝业(601600,股吧)铝土矿开发经营,李某、薛某等人注册成立吕梁市城吕工贸有限公司(简称“城吕工贸公司”),该公司由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在协调变更铝土矿经营关系期间,张某为城吕工贸公司财务经办人。

因需要给城吕工贸公司开设一个对公银行账户,薛某找到了在吕梁市中国人民银行就职的张某,让张某帮忙在银行开设一个公司账户。在张某的帮助下,城吕工贸公司在民生银行(600016,股吧)吕梁永宁西路支行开设了对公银行账户,并开设网银。

张某供述,因为对铝矿生意比较熟悉,就给李某跑腿帮忙。虽然承诺公司赚钱后加入合伙,但没有写任何书面性的合伙协议,也没有明确占多少股份。

城吕工贸公司的对公账户开立后,存入500万元注册资金。2013年7月,张某通过其掌握的网银私自将50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用于个人开支和偿还欠款。此后,吕梁市城吕工贸有限公司一直未正常运营。

在获知公司巨款被张某转走使用后,薛某等人多次向张某索要,未果。2017年3月,李某代表城吕工贸公司向公安局报案,同年4月,离石区公安局将张某拘留归案。

离石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利用其是吕梁市城吕工贸有限公司财务经办人的便利条件,挪用该公司资金500万元供自己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一审以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

一审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公诉机关同时提出抗诉。日前,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银行吕梁支行员工挪用企业500万注册资金 被判有期徒刑4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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