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稠州商业银行新年3曝违法遭罚 申报国际收支统计存漏

作者:admin日期:2024-11-15 12:18:55浏览:139 分类:资讯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4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东外管罚〔2020〕1号)显示,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稠州商业银行”)东阳支行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东阳市支局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5万元。

据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稠州商业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浙江东宇物流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06%;第二大股东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06%;第三大股东为义乌市豪泰工艺品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48%。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境内银行应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办理申报,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确保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发生涉外付款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涉外收付款信息中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的国别,原则上应申报为该笔涉外收入或付款的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但是,对于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国别项应申报境外居民相应的境外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对于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国别项应申报为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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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网站1月10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杭银处罚字〔2019〕40号)显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稠州商业银行”)金融统计存在错误;非税收入未纳入财政存款缴存科目核算、少缴财政存款;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对外支付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未经授权查询个人和企业信用报告;违反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管理规定。

2020年1月6日,稠州银行台州分行理财销售行为不合规,存在代客操作情况;贷款资金管控不严,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流入股市。中国银保监会台州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其罚款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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