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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下发互联网保险监管征求意见稿 部分险种销售区域有望放开

作者:admin日期:2024-11-15 12:27:39浏览:61 分类:资讯

近日,银保监会就互联网保险监管向行业征求意见,下发的《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两大亮点: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税延养老险等险种可以在互联网销售方面突破经营区域限制。

在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持续有效后,银保监会也在加快《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

近期,《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银保监会已经下发关于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征求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互联网保险的相关监管办法征求行业意见,并要求相关单位在10月19日下班前给出书面反馈。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此次修订主要有两大亮点: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税延养老险等险种可以在互联网销售方面突破经营区域限制。

税延养老险等险种销售区域将扩大

根据银保监会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除了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也不得以个人名义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根据此前发布的《暂行办法》,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可以在互联网销售方面突破经营区域限制。而银保监会在修订《征求意见稿》时,是否会放开其他险种的经营资格成为业内探讨的一大话题。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针对上述问题也给出答案。《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也就是说,与《暂行办法》相比,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均为新增加险种。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也可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在互联网保险产品适宜性方面,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加强管理,选择适合互联网特性的保险产品开展经营。保险公司应用互联网技术、数据分析技术等开发适应互联网经济需求的新产品,在保险条款、费率等方面可以与传统保险有所差别,但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监管规定。”

银邮兼业代理机构销售资格有望放开

除却保险产品的销售区域,《征求意见稿》还提及了对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征求意见稿》表示,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成为一大亮点。但不得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不过,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通过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保险产品,须在投保流程启动前提示“为保障您的权益,投保流程应由投保人独立完成,不得由销售人员代操作,如需人工帮助请转至柜面投保”内容,并由投保人主动确认。

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在实践中,工、农、中、建、招、邮储等大型银(邮)兼业代理机构已经大量地通过自身互联网平台——网银、手机银行、银行官方网站销售保险产品。所以将银(邮)兼业代理机构纳入本办法存在促进、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银保监会下发互联网保险监管征求意见稿 部分险种销售区域有望放开

“银(邮)兼业代理机构与专业中介机构在监管分类中都同样由银保监会中介监管机构监管;银(邮)兼业代理机构与专业中介机构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也实际开展同类型业务,即互联网保险业务,所以在同一个监管机构的监管下,也事实上开展同类型业务应当适用同样的监管原则与规则。基于银(邮)兼业代理机构已经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形成了符合监管规定的流程、运营规则等,将银(邮)兼业代理机构纳入本办法管理范畴可以形成互联网保险代理监管的有效‘闭环’”,上述业内人士认为。

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确保客户服务质量和风险管控的应及时予以调整。此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保证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投保和理赔等保险服务,保障保险交易信息和消费者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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